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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梵专栏 | 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索赔13万,是否得到支持??
来源: 作者:杜应霞 时间:2022-08-09
浏览次数:379次


好心一定有好报吗?

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2020年8月6日,刘女士与同事结伴来到了黎先生家中,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刘女士便向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说明了自己的来意。

“来的都是客,再说今年我家的梨树丰收,老公的同事想摘点梨子吃,肯定要满足。”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梨树比较高,我不会爬树,所以就用竹篙打,他们负责在树下捡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当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后来感觉左眼出现持续性疼痛,视力也下降了。”刘女士说,回家后,她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便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女士气不过,将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共13万元。

对此,黎先生不乐意了,自己根本就没有错,当时他还出于好心,垫付了4000多块钱,已经仁义至尽了,要他赔偿13万元是不能接受的。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要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称:“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刘女士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符合成文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无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用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用。

 观点:虽然很多人在一生之中,很可能不会用到刑法的相关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会很普遍的用到《民法典》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若是我们想给其他的主体施惠,首先需明确该行为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权益,否则我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好意施惠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出发性,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好意施惠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为致害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施惠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此类纠纷发生后,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在好意施惠关系里,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责原则。在好意施惠侵权中,施惠人负有对相对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