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妻子魏某生前于2018年8月起在吴让功传统面片店从事面工工作,约定工资为2800元/月,提成为25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6日下午21时左右,魏某在店里突发脑溢血晕倒,当日被送往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因病情严重又转院至兰州军区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9月27日,陈某向安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魏某与安宁吴让功传统面片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诉遂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0月12日,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不案字【2021】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陈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申请人陈某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完备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陈某对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故应当认定原告陈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妻子魏某(2021年7月27日死亡)生前于2018年8月起在安宁吴让功传统面片店工作,2021年7月26日,魏某在安宁吴让功传统面片店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9月27日,陈某以请求魏某与安宁吴让功传统面片店存在劳动关系,向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安劳人仲不案字(2021)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某申请仲裁,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安劳人仲不案字(2021)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陈某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本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裁定结果】
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