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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被狗咬伤该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王海燕 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228次

近日,四川一小区内发生2岁女童被烈犬咬伤事件,引发大家关注,现今家庭饲养宠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宠物咬人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若不慎被狗咬伤,该怎么办,如何进行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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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后,首先应当冲洗伤口,其次进行消毒处理,并及时就医,前往医院或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最后进行维权事宜。

案例:2023年6月,原告陈某在经过被告柯某家门口时,不慎被柯某家中饲养的狗咬伤左下肢,后陈某前往当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后陈某五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共产生医疗费用2124.61元,双方多次沟通赔偿事宜均未果,故陈某将柯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经过柯某房屋门前时,因过于贴近柯某的房屋,被柯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时该狗被一条约2米长铁链锁住,法官在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后认定,在正常情况下,被铁链锁住的狗无法靠近乡村道路的路面。虽柯某主张陈某存在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柯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现因其饲养的狗将陈某咬伤,应当赔偿陈某的医疗费,对于陈某主张的误工费,因陈某未提交误工证明以及医嘱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事故并未构成陈某伤残,且陈某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但若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享有上述减轻责任的权利。

如果没有饲养人,不慎被流浪狗咬伤的话,应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有人长期给流浪狗供食,使得流浪狗长期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则该喂养者负有对流浪狗的约束和管理义务,即与流浪狗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天生流浪狗,没有饲养人、管理人或是喂养者,则根据受伤地点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主张赔偿,若发生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的,则可以向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人来说,在外出遛狗时,应当系好犬绳,必要时带好狗罩,对于犬类产生过激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伤人事件。

此外,在户外活动时,我们应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如果受到宠物的威胁,保持冷静,避免和其目光接触,站在原地直到宠物离开、或慢慢后退。若与饲养人沟通无果,也可以选择报警求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