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0日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新的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但新的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删除了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互换、转让流转方式。
有人认为,新的流转管理办法并未规定“互换、转让”的流转形式,故新的流转管理办法取消了“互换、转让”的土地流转形式。 那么,根据新的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还可以互换、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节专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故《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的。 那么,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新流转管理办法中为何没有“互换、转让”的规定呢? 细心的读者就会发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流转管理办法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流转管理办法名称并不相同。2021年的流转管理办法全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为经营权流转;2005年的流转管理办法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为承包经营权流转。《民法典》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明确写进了法律,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可以分置。转让、互换承包权的流转,当然包含经营权;故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流转方式包含互换、转让,以及转包、出租、入股。而2021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主要规制经营权的流转,仅针对于经营权是无法进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也即,承包权可以互换、转让,但经营权是不能互换、转让的。故2021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互换、转让”的经营权流转方式,而只有出租(转包)、入股。 因此,互换与转让依然是法律允许的土地流转方式,该流转方式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而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