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文经过两次修正:《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将第三项修正为现行条文。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即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但基于我国成文法的特性,通常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会因不好罗列或从更好适用法律法规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设置兜底性条款,因此本罪的第四项就逐渐形成为一项饱受争议的“口袋罪”,本文谨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务出发,面对非法律从业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期能够以最简便的方式总结、罗列出一些应当重视、规避的行为,为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需求提供一些便利。
一、本罪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3、本罪主观方面是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该处应当明确的是明知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简而言之即有明文规定的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至于事实上知道或不知道再所不论。)
4、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以非法经营的数额和非法获利的数额为基础,同时综合考量其他情节并加以认定。
特别提示:个人犯罪被处罚无可厚非,但当你为了公司的利益或听从领导的安排从事你个人都可能感觉有问题的事务之时,单位固然会受到应有的惩处,但你自身亦会因为履行职务的相关行为而受到惩处,法律无情,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但我们每个人均要怀畏而行,尽量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追悔莫及。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市场管理秩序。但不是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会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必然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不应当归于刑法处罚。同时该处“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必要前提,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是本罪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那么当然性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则必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相应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发布的相关决定和命令
1、“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麻醉药、精神类药物,非法出版、发行、出售、复制音像制品或书籍、电子出版物等;
2、“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该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可能会有相应的变化。如化肥、农药、种子、粮食以及其他一些禁止在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
3、“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指其他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期货、保险等经纪业务或超越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未经授权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主要是指一些地下钱庄、相关的买卖外汇、换汇、资金结算等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逐渐形成了“口袋”条款的特性,一些无法完全罗列,但实际上影响了国家市场秩序的行为大多会依据此条款定罪量刑。最常见的如货源的垄断、哄抬物价、倒卖外汇、金银及相关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俗称洋垃圾);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无证经营彩票交易、倒卖石油及相关衍生品、特定的许可证、执照等;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法律规定由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
四、常见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 相关指导案例索引
1、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2018年12月19日发布)案件相关关键词:无证收购玉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处罚必要性。
2、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2012年7月31日)案件相关关键词: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担责、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
3、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2012年9月25日)案件相关关键词:涉黄涉非、销售非法出版物。
4、范光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2013年5月4日)案件相关关键词:非法销售瘦肉精、添加剂、饲料。
5、上海工贸某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第1号,2020年4月2日)案件关键词:疫情防控、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或加剧恐慌、坐地起价、暴利。
结语:以上是笔者对我国司法体系当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一些罗列与自我认知的阐述。言简意赅的表述就是一般大家都知道的比如香烟、盐、爆炸物等产品那肯定是不能没有营业执照、相应的专营许可去经营的;街边打着POS机套现等行为亦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外汇的买卖或所谓的倒账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范畴之内;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对社会造成恐慌性购买无论从情理或法理之上都是需要我们所摒弃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我们准备从事一些拿不准的行业或行为之时最好咨询和查询下相应的行政法规等看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看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等再去经营,避免两眼一抹黑便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所以一切以市场经营为基础的行为,小到个人摆摊经营小吃等行为,工商与食药等职能部门都会需要你去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大到开公司进行生产、贸易,我们均需遵章守纪,否则一般性的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无法构成本罪,但相应的行政处罚或不可避免,我国领土之上不存在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均受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制,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希望本篇文章会对各位读者了解和规范自身行为有所帮助。
引用文献:
1、《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