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我国民众参与地方立法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了相关的概念,接着分析了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完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以便提升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质量,使地方立法可以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以此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民参与;参与途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举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再上新台阶。在创建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民众的参与必不可少,激发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积极性可以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法律法规更全面,最终提高法治中国建设水平。
1.相关概念的介绍
1.1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废止本区域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地方立法有助于提升法律灵活性,同时也可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当地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各项问题。
1.2公民参与地方立法
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指在地方立法过程之中,除我国法定主体之外,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进程,以此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确保法律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2.1立法机关在立法中角色不明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角色定位并不清晰。地方立法机关指导立法工作无可非议,但是地方立法机关占据主导地位容易忽视民众意见,许多民众提出立法意见并不会被采纳,民众无法真正参与地方立法活动,间接打击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在我国立法法中,法律没有明确立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没有指明民众参与立法的范围、途径、方式,致使立法机关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民众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在讨论《公交车价格管理办法》之时,立法机关主导了整个立法活动,甚至随意剥夺民众发表有关公交车价格意见的权利,致使立法活动成为一言堂活动,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由于立法机关过于强势,很多民众认为参与立法只是走马观花,并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
2.2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民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提升地方立法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有助于社会良性发展。为此,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整理归纳民众立法建议,及时回复群众。无论是否采纳民众的立法意见,立法机关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众作出说明,以此体现对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视度,同时激发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立法机关缺乏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很多民众提出的立法意见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民众并不知晓自身立法建议是否被采纳,也不知晓立法建议是否有效,最终打击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降低民众对立法机构的信赖感。例如,地方在制定《企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之时,虽然立法机关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民众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的意见,但是并不会真正分析民众意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会将这些意见融入法规之中。
2.3立法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公开立法信息有助于提升立法的透明度,可以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以此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立法信息的公开却没有完善规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加之缺乏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参与地方立法的民众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民众无法实时掌握立法的准确信息。例如,地方在制定《机动车管理条例》时,许多民众只是被动参与立法工作,并不知晓机动车管理立法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甚至有些民众并不知晓机动车管理的立法主题,民众参与只是形式性参与,很难真正发表有效意见,完整表达自身的观点。由此可见,地方立法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到民众的立法权利,同时也会阻挠民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最终影响地方立法的质量。
2.4公民参与途径单一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民众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听证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与此同时,各地立法机关也拓展了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但是,以上规定大部分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细则,因此落实效果并不理想,最终导致我国民众参与地方立法途径非常单一。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立法听证制度,同时也缺乏组织立法听证的经验,导致立法听证会只是走过场。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在组织《关于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规定》座谈会时,座谈会没有明确发言顺序,致使参与座谈会的民众各抒己见,甚至有部分民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使整个座谈会无法有序开展,被迫终止。由于座谈会会场规模有限,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很可能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致使许多当事人无法发表意见,民众参与途径单一。
2.5公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力,可以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但是,由于受个人素质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公民参与意识并不强,对立法工作非常冷漠。出现这种现象并不是由于民众缺乏社会责任感,而是很多立法内容与民众自身利益并不相干,只有当立法内容与自身利益相关时才会积极参与其中,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在草拟《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之时,参与讨论的民众大部分是农民工,很少看到其他职业群体参与讨论。地方立法机关在草拟《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之时,参与讨论的民众大部分为已购房群体,许多未购房群体并未参与其中。由此可见,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并不高,只有在涉及切身利益时才会积极参与其中。
3.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3.1完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法律保障
第一,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和义务。为激发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积极性,我国法律需要明确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同时还需要为民众提供权利救济途径,使民众可以有效参与到地方立法活动之中。例如,如果参与地方立法的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申请立法监督,由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立案调查。与此同时,我国也需要明确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义务,使民众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之中也能够积极履行义务,以此提升地方立法水平。例如,在草拟《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条例》之时,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明确民众拥有参与权、提案权、讨论权等相关权利,同时明确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以保证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得以实现。与此同时,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明确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义务,如不得发表任何违法乱纪的言论,不得干扰正常的立法秩序,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立法机构等等,以此确保立法活动的有序性和连续性,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
第二,健全法律制度,明确立法机关的责任。为了激发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我国需要完善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保证民众可以有序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之中,防止出现非理性表达的情况,以此提升地方立法实效。与此同时,为了提高民众参与的实效性,确保民众对地方立法具有影响力,我国还可以完善地方立法问责机制,主动追究地方立法机关漠视民众意见的行为,使地方立法机关重视民众所提的立法意见,将立法意见融入到地方立法工作之中,最终提高立法质量。除此之外,地方立法机关还需要明确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表自身意见,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例如,在草拟《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细则》之时,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细则中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程序性规定,明确发言顺序和表决要求,以此提升细则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条例,以此提升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3.2完善立法体制
第一,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立法信息公开可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使民众了解立法内容,以此提升立法质量。为此,我国需要修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设有关立法信息公开的内容。本文建议,在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之下,我国立法信息应当尽可能扩大公开范围,使社会大众了解立法动态,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在草拟《公共区域吸烟管理条例》之时,需要将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争议等问题一并公布,让社会大众对条例有更全面的认知,合理表达自身诉求,有序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
第二,完善民众意见反馈机制。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可使民众表达自身观点,但是民众并不是立法专家,其所表达的观点很可能不切合实际,甚至有些民众将表达自身观点当做非理性情绪宣泄的渠道。为此,我国需要完善民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民众所提意见需要予以书面反馈。例如,在草拟《公共区域吸烟管理条例》时,地方立法机关可将民众所提意见登记造册,按照顺序一一予以回复,以此形成社会共识,提升立法质量。
第三,构建民众参与立法的激励机制。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民众不仅仅需要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撰写立法草案。正因如此,我国需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民众参与立法激励机制,由立法机关补偿民众的交通费、误工费和餐饮费,同时还可以设置立法奖励基金,对被采纳的意见可以给予额外激励。例如,在草拟《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之时,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积极补偿民众为参与条例制定工作而支付的交通费及餐饮费,同时给予积极参与的居民颁发荣誉证书,构建民众参与立法的激励机制。
3.3完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第一,拓展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激发更多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需拓展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本文建议,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不断完善立法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扩大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基础,同时克服部门化利益倾向,使地方立法工作获得民众支持。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探索全新的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例如可开展网上立法听证,将整个立法听证活动放置在互联网环境下,同时明确互联网听证会程序要求。例如,在草拟《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之时,地方立法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展立法听证活动,整个活动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播,社会媒体和公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听证活动,以此打破传统立法听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同时也方便民众参与整个立法听证活动,提高了立法透明度,同时也节约了立法成本,大大提升了民众参与的质量。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方式。为了方便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可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网络、传真、信函等媒介的作用,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向立法机关表达自身利益主张。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海量的资讯,便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为此,立法机关可充分挖掘互联网在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中的潜力,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特点,方便民众参与地方立法,以此激发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愿,同时也强化民众与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互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地方立法机关可专门开设立法意见征集微信公众号,民众可通过微信将自己的意见提交至立法机关,极大便捷了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质量。例如,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之时,立法机关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网络专题调查,以加强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了解民众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看法意见,将民众的合理意见融入到条例之中,以此提升立法的质量。
3.4提升公民参与积极性
第一,强化教育,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为激发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可通过教育宣传使民众知晓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和知识,懂得如何通过参与立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提高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充分挖掘学校在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群体中强化教育培训,使未成年人知晓如何参与立法工作,最终有序提高全民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重视培养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仅可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此,地方立法机关应重视培养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民众有序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之中,逐步提高民众参与的责任感,使民众将参与地方立法看作自身责任,而不仅仅是自己的权利,以此增强民众的主人公意识,提高民众的政治身份认同感,最终使民众积极投身到立法工作之中。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法制宣传日走上街头宣传法治知识,以此培养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民众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之中。
4.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地方立法水平,提升民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地方立法机关需完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制,完善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使地方法律可以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