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马某某给在接受疫情基础流调时,不如实提供其店内员工人数、拒不提供其活动轨迹,并让其弟马某苏使用其健康码信息冒充其到酒店集中隔离,本人则在外活动,致使疫情传播风险扩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辖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已对顶替隔离的马某某给、马某苏兄弟二人立案调查。
当前在常态防控的形势下,部分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往返省市之间,因此具有感染并传染新冠病毒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城中村”难管理和防控人力物力等资源不足的客观原因及对部分人员对当前疫情形势认识不足,存在侥幸的主观原因,不及时报备、瞒报行程,不及时配合隔离等防疫措施,致使故意妨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事件频发,引发疫情反复。
对于故意妨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未执行报备、隔离、瞒报行程等行为或涉及违法犯罪。
相关案例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报备、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至公共场所,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存在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其主动投案并供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樊某琼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当下疫情形势下,无论是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还是密切接触者、重点风险人员,甚至是正常人,均可以成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仅妨害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还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威胁,属于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侵犯,因此其客体应包括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安全。
客观要件:(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不限于《传染病防治法》,应包括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的,一般均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2)实施了拒绝执行有关单位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可:(3)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除造成传播的结果外还有因其行为致使某一区域处于疫情传播的危险状态)
主观要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根据查询的案例,偏于主观过失,原因如下: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对防控措施的故意违反并不影响其对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排斥态度;二、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已近三年,至今尚未结束,各级政府、媒体对病毒的传染途径、防控措施作了广泛宣传,基本不存在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抗拒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会使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在目前的相关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觉得即使有传播风险但自己可以避免,没有必要遵守相应防控措施,其对自己的行为明知,对结果过于自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仅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而未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此类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相关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四条规定,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20年1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