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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狠活”后面的刑事责任浅析
来源: 作者:吕选雄 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390次


前 言:

“那必是科技与狠活啊,哥们”,想必读者近期都会刷到过抖音博主辛吉飞拍摄以该句经典台词登顶热门的短视频,作者以娴熟的手法为观众还原了一道道“佳肴”的制作过程,可谓以一己之力打脸一众“美食圈”,美食商家看的更是“瑟瑟发抖”,这些视频爆料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无一例外地牵动着广大消费者的味觉神经,“毒奶粉”事件虽时隔多年,但“硫熏凤爪”、“脚踩酸菜”、“三花淡奶”等事件仍然在不断上演,一次又一次挑战着大众食品安全底线。本文主要以网络热点事件为引子,以案例形式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及其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以案说法


【案例一】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某某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郑某某、罗某某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20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2021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惠阳区孙某某经营的某烤鱼店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对餐后汤底和该店使用的调味料草果粉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在调味料草果粉中检出罂粟碱。2021年7月7日,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某烤鱼店老板孙某某为吸引消费者来店就餐,在调味料草果粉中违法添加罂粟壳。惠阳区检察机关对老铁烤鱼店老板孙某某和厨师李某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0日,经惠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说法


古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最高要求,没有安全性,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进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尤其是加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强有力的市场监督、企业监督、消费者监督三方监督方式,织密、织牢食品安全防控体系,不让“科技与狠活”蒙蔽消费者,真正让消费者享用到安全、营养、美味的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