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68条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的罪状作了补充,此时,赌博罪有三条罪状,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犯罪,即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则规定了赌博罪,内容如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68条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的罪状作了补充,此时,赌博罪有三条罪状,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犯罪,即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则规定了赌博罪,内容如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管理的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但是也要注意,该罪并没有实际的受害人,所以较那些有实际受害人的犯罪,危害后果较小。
一、赌博罪的界定
(一)罪与非罪:
赌博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多次参赌,但不以赌博为生,或提供赌场、赌具,但本人未从中获利的行为人,都不能认定为赌博罪。
赌博罪入罪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4、组织我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赌博罪的特殊形态
1、赌博罪的既遂。该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因行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聚众赌博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既遂。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其他罪的,应数罪并罚。例如,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并以这些犯罪所得作为赌资的,应数罪并罚。实践中,不能将其认定为牵连犯。
二、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二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一)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
(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三)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四)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特殊条件下电信诈骗受害人是否构成赌博罪
电信诈骗施骗者往往以“高回报”、“下注”、“网络赌博”等形式诈骗受害人。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安机关会以电信诈骗受害人构成赌博罪为由“劝退”受害人报警立案,究竟电信诈骗的受害人是否构成赌博罪?
笔者认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赌博罪的认定要符合该罪的客观条件,即须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立案标准,“聚众赌博”首先要求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电信诈骗受害人往往仅是被施骗者以“高投资”“网上赌博”为由诈骗,没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以一般不会构成赌博罪。
四、赌博罪的量刑
(一)赌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量刑幅度:
《刑法》第303条第1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罪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