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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应否赔偿受害人医保已报销部分
来源: 作者:陈兴烨 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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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人人都享有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势所必然。基本医疗保险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而加害人不能及时提供医药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来解决诊疗费用问题。然而,由此却带来一个法律问题: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受害人能不能再要求进行赔偿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遵循一项审判惯例:受害人已有公费医疗报销的部分,不能再要求进行赔偿。这项惯例也直接影响到对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的法律适用,使得受害人通过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往往也不能再获得赔偿。


【案例一】小明与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花费医疗费22340元,使用医保报销了3500元,自己花费医疗费18840元。小明要求小张赔偿自己全部医疗费22340元,而小张却只愿意赔偿小明自己花费的18840元。

【案例二】小杨在被母亲分娩过程中,因医院过错导致其颅骨塌陷,在其他医院产生不必要的医疗费12万元。小杨的医疗费使用其医保报销了3万,国家大病救助政策报销了2万,实际花去医疗费7万元。

【法律问题】上述两个案例中小明和小杨的医疗费的诉求金额,是否应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

【分析】

   一、肯定说:


 医疗保险是对伤者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关,不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社会保险等制度也没有分担侵权人责任的义务。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情形中并不包括医保报销,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事实上受害人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医疗保险待遇是基于个人长期缴纳医疗保险而享受的,与侵权责任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再者,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能适用侵权责任中损害填补原则。

二、否定说


侵权责任赔偿中,各项基于人身损失的赔偿项目均通过财产补偿的形式获得法益平衡,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据实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在受害方已启用医保报销的部分,再行有赔偿责任方如数赔偿,受害人就会因为受伤额外获得利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诈骗)。另外根据规定,目前只有4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无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劳务受害者赔偿、医疗过错(事故)赔偿还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侵权责任纠纷,都有明确的侵权人或者责任承担者,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负担的”。所以,要么受害人医疗费有侵权责任主体全部承担,要么只承担被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医疗费已获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可再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医保中心可以向明确的第三人(侵权人)追偿已经垫付的医保基金。理由如下:

一、患者报销医疗费用是基于相应法律规定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而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他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因此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为第一款是例举性的规定,规定了四种原则情形;第二款规定了可突破的例外情形,即虽然属第三人负担赔偿,且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目的。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患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是患者基于法律规定参与保险统筹给自己的一种社会保障,而不是减轻或者免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且向患者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加重医院的赔偿义务。参照《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  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规定之精神,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应否赔偿受害人医保已报销部分。

四、写于最后。笔者持肯定观点的适用前提是受害方的医疗费已被医疗保险所报销。如果事发后患者住院伤愈出院时,医保部门经过审查审核,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四种情形,被明确拒绝报销,就不存在本文探讨的法律问题,受害方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第三人按照法律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