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属补偿,而非工资。故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宙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综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200%部分属于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属于惩罚性赔偿,而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二、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工资标准为2260元/月。如劳动者2020年度全年按时到岗工作,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共计为5天;2021年度工作76天,则应休年假未为1天(76天÷365天×5天=1天),共计6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应减去已发部分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247元(2260元/月÷21.75天×6天×300%—2260元/天÷21.75天×6天×100%=1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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