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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如何处理?——以吴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为例
来源: 作者:沈钰珊、秦小玉 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387次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和刘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吴某某于1998生育刘柯辰,现已成年;于2005年生育刘柯均;于2013年生育刘芯羽。刘某某在刘柯均九岁时,知晓了其非刘柯均生物学父亲,但接受这一事实继续抚养。2019年,吴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其抚养刘柯辰与刘芯雨,由刘某某支付抚养费。随后,刘某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与刘芯羽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排除刘某某是刘芯羽的生物学父亲。审理中,刘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刘某某是否是刘柯均的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某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确定刘某某不是刘柯均的生物学父亲。刘柯均、刘芯羽自出生至今,刘某某一直作为父亲对其进行抚养,直到2018年10月1日吴某某搬走后,刘某某未再承担抚养费。经法院调节,双方无和好可能。

二、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一、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刘柯均、刘芯羽由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某承担;三、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返还刘芯羽的抚养费30345.50元;五、驳回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认为

       就刘某某主张的返还抚养费问题,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刘柯均的抚养费,刘某某在刘柯均九岁时已经知晓其不是亲生子的事实,并接受这一事实继续抚养。刘某某继续抚养的行为是自愿进行,并应视为对之前的抚养行为进行了追认。吴某某与刘柯均之间可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对刘柯均有抚养义务,现刘某某要求吴某某返还刘柯均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芯羽的抚养费,刘芯羽不是刘某某亲生女,但吴某某隐瞒真实情况,让刘某某将该子女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至2018年9月,而刘某某对刘芯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吴某某存在过错,现刘某某要求吴某某返还刘芯羽的抚养费,应予支持。法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刘芯雨曾生活在某省城市和农村各一段时间)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吴某某应向刘某某返还自刘芯羽出生至2018年9月的抚养费的一半。

三、案例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处理欺诈性抚养纠纷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仅有最高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可供参考,该《复函》仅对受欺诈方就离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的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未作出规定。同时《复函》也未涉及欺诈性抚养的认定以及处理等问题。1、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学界关于欺诈性抚养的界定众说纷纭。杨立新教授认为:“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子明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故意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上所称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离婚后同居所生的子女以及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在界定“故意采取欺诈手段”时,女方的主观态度应扩大为故意和过失。即使女方不知晓所生子女不为对方的婚生子,但因通奸行为的存在亦应承担其不利后果。因此,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却隐瞒事实真相而未告知丈夫一方,或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误认,从而使丈夫承担该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本案中,吴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刘芯羽,让刘某某误认为刘芯羽系亲生子女,而承担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2、对欺诈性抚养进行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男方救济手段的请求权基础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主要有行为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侵权损害赔偿说等不同观点,侵权损害赔偿说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学说,受欺诈方也能因此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该学说认为,欺诈性抚养中的纠纷貌似为抚养费返还纠纷,实际上却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被欺诈方作为丈夫及父亲身份利益的侵害,返还抚养费只是该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欺诈方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其中,侵权的行为包括被抚养人的生父及生母,不只有生母一人;生母与生父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使他人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自己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正是由于生父生母的隐瞒欺诈行为,被欺诈方才对该子女予以抚养,从而支付抚养费,生父与生母的欺诈行为和被欺诈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同时,抚养人的生母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使被欺诈方的权利受到损害,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欺诈性抚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所要求的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的四要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符合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吴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使刘某某误将刘芯羽视为亲生子女抚养,其行为存在过错;吴某某的过错行为使刘某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吴某某对刘某某构成侵权责任。刘某某有权要求吴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体现为抚养非婚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故刘某某要求吴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返还因受欺诈抚养刘芯羽支出的抚养费,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75页。

[2]吴海强:论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救济,载中国法院网, 2015年9月2日。

[3]李健: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认定,载中国法院网,2015年9月2日。

[4]吴海强:论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救济,载中国法院网,,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