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内页大图
法律法规
about jinfa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金梵动态· 法律法规

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定
来源: 作者:仙玉莉 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351次

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是比较清晰的界定和明显的区别,容留卖淫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容留卖淫的行为中,往往也伴随一些不明显的、松散、弱化的管理行为, 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核心是对“组织性”的认定。组织卖淫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为难以依靠个人实现,绝大多数组织卖淫由犯罪团伙完成,在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往往存在着明确分工及特定的职责,各自发挥不同的角色作用。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组织者引诱、招募卖淫人员,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策划、管理、调度、具体通过培训、考核、记账、发放工资、轮流接客、规定上下班时间等组织行为实现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控制,目的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使得多名卖淫女在行为人的支配、指挥之下。

二、容留卖淫行为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租赁房屋专供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指定的地点,行为人未主动、公开招募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均系自愿前来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直接向嫖客收取嫖资后,再向行为人按比例缴纳费用;卖淫对象及次数、时间均由卖淫人员自主决定,其人身自由、卖淫时间并没有受到行为人的控制及限制,不具有强迫性;行为人没有设置账本记录卖淫人员和次数,没有设专人管理卖淫人员。

三、行为人在容留卖淫的行为中伴随不明显的、松散、弱化的管理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在容留卖淫的行为中往往伴随不明显的、松散、弱化的管理行为,如:行为人规定了性交易价格及分成比例, 雇用人员望风、统一店里物品采购、安装监控、提供接送服务、外出需请假等,对这种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组织”的标准,通过大数据筛查,从司法实践判决结果来看,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一种观点是倾向于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因是行为人对卖淫女的“管理”比较弱化,尚未对卖淫女的人身自由形成限制,卖淫女和行为人之间主要的是合作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人身控制和依附关系;另一种一种观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松散的、弱化的管理足以体现行为人对卖淫女的控制,具有组织性。律师在对此类案件阅卷时,应重点审阅行为人的每一个具体行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确定行为人与卖淫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具有隶属性和管理性,从而综合得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组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