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内页大图
法律法规
about jinfa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金梵动态· 法律法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
来源: 作者:杜应霞 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350次

前段时间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的胡鑫宇事件终于落下了帷幕。该事件最终并未按照广大网民的“剧情”走,以自杀结案。

胡鑫宇事件之所以热度不减,少不了一些网民的推波助澜,网民脑洞大开,为了博观众眼球,构思了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官方的通报使得胡鑫宇事件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他上吊自杀了”,录音笔证实了这一点,也戳破了网民的各种猜想。在“破案”后,警方开始打击造谣者,比如,陈某在网上假扮胡鑫宇学校的光头老师,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他们甚至拍摄了威胁胡鑫宇家人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现在已经依法予以逮捕,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法律惩罚。贾某父子为了博人眼球,编造了胡鑫宇一家受到威胁、亲属失踪的虚假信息。现在他们也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了吸引流量,一些营销账号转发了“后山发现一床带血的被子”、“胡鑫宇被光头老师打死”等谣言。现在公安机关也在依法对这些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胡鑫宇事件的落幕,网信部门开始严厉打击网上借机造谣传谣及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累计处置涉胡鑫宇事件违法违规账号1894个。网信部门表示:坚决遏制无底线造谣炒作的势头,切实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关心失踪少年的情况无可厚非,但一些自媒体一窝蜂的扑上去蹭热点、编瞎话,实在令人愤慨。该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反思不能停止,将热点事件当作流量密码的歪风必须得到遏制。

当前手机等网络设施已经是现代网民的标配,当我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浏览和阅读免费、快捷、海量的网络信息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行为也在污染着网络生态。

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直播时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0月15日,罗小猫猫子发布视频,说自己得抑郁症已久,甚至在医院住了两个多月,“最近真的绷不住了”。在随后的直播中,罗小猫猫子拿出一瓶褐色液体,很多网友留言劝她不要喝,可是偏偏有那么一些奇葩的言论,在留言里催促怂恿她赶快喝:“所以,你快喝吧。”“快喝快喝快喝快喝快喝快喝。”“瓶子里不会是尿吧”。“要喝就喝。”...... 如果没有一些网友的推波助澜,她可能不会死。

我不知道,对于这些起哄的冷漠看客,他们无知麻木的心灵会不会因为一个19岁花季生命的逝去而感到一丝羞愧。看到死者父母说会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责任,但是悲剧已经发生了,即使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也换不回年轻女孩的生命。

在网络出现“夸夸群”之后,“互怼群”“互喷群”等也相继出现,群友之间毫无理性地谩骂指责,严重污染了互联网环境,也成为网络暴力滋生的土壤。2023年2月13日,关于刘学洲网暴致死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网上开庭。这个2006年出生的男孩,如果没有这个事件,今年的他应该已经17岁了。多么干净清爽的一个孩子,虽然两次遭亲生父母的抛弃,吃了常人没有吃过的苦,但是他一直没有抱怨,积极面对生活。

2022年1月,在刘学州享受了找到亲生父母,感觉非常幸福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再次被亲身父母抛弃。自此,这个孩子经历了他当时的年龄无法承受的压力。网络上“不要脸,白眼狼,逼亲生父母买房,抛弃养父母”等等言论铺天盖地,刘学洲一下子就懵了。一个只有16岁的孩子在网暴下被逼自杀。

之后刘学洲家属委托的律师从网上摘取了关于网暴刘学洲的恶意信息2000多条。

但愿刘学州网暴致死案可以随时警示大家,理性上网,善良评论,莫让自己变成网络杀手。

三年疫情,有人私自伪造疫情源头,“为了蹭热度,获取网络流量”不惜造谣、造假,丢掉的是自己的形象与信誉,触碰的是社会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为了博公众眼球有人编造谣言:婚后生活幸福的吴奇隆和刘诗诗一直被离婚,最后吴奇隆通过律师起诉造谣者,才平息此事。有人为了盈利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有人通过网络诈骗;有人在网络上造谣污蔑他人等等数不胜数......

律师说法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应当规范上网行为,谨言慎行,不得触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否则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受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结语

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