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内页大图
法律法规
about jinfa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金梵动态· 法律法规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该如何确认
来源: 作者:杜晓君 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307次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催生出大批网络主播和运营公司,进而引起大量相关纠纷,那么在一些纠纷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确认?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李某进入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11月29日,双方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演艺互动平台、优质资源,李某在上述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收入,并获得优质资源包装推荐机会;李某成为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合作期间,李某保证全面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同意给李某予推荐资源并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李某承诺并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指定的场所从事协议约定的才艺演艺以及因协议内容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李某自协议生效后20日内于某文化传播公司平台以实名认证方式应当且仅申请注册一个主播账户,并告知公司账户号码和名称,向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备案;结算收入包括李某获得的提成收入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的保底收入,独家签约艺人可享有经公司事先审核并确定的保底收入,保底收入由公司指派的平台待遇而定,双方按月结算,公司核算备案登记全部主播艺人的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李某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指派直播平台总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且总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1个小时为有效时长,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公司每月支付李某2000元保底工资,不满足时长当月保底取消,只有提成,如违反平台相关条例取消当月保底及奖励。双方还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附件2为OW直播平台管理条例。

2018年4月27日,李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欠付工资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712.5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李某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一审中,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伙协议,其为李某提供直播资源和政策,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某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直播的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均不固定,李某亦无需遵守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虽合作协议对李某的月直播天数及时长作了约定,但均可理解为李某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李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益分配上看,李某直播收入虽由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但主要是其直播时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公司仅是按照与直播平台及李某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某的收入,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公司给予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某收入的主要来源。

最后,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组成部分。李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

因此,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一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上述法院裁判理由中的三个标准进行。根据网络主播与运营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 能够认定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