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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仲鑫 时间:2023-05-12
浏览次数:280次


【案情简介】

柴某受雇于金昌龙某彩钢公司从事彩钢生产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5日,车间的工友在卸载钢带时,不慎将钢带撞倒后将柴某砸伤,后经金昌市中西结合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腓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意见,柴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昌龙某彩钢公司向柴某赔偿后续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二审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一、认定劳务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在工作中致害的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中,双方的最大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的问题,因为弄清楚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救济程序不同

劳动者若主张自己与雇主形成了劳动关系,请求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赔偿金,那么劳动者需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裁决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再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并告知劳动者先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者若主张自己与雇主形成了劳务关系,则无需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救济途径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行政法的调整,劳动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有着管理、监督的行政权力,对其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拒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勒令整改甚至做出行政处罚,所以相比司法途径,行政权力的对劳动者的救济具有直接、快速的优势,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强调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少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成分,故对劳务关系的救济途径以民事诉讼为主。

2.责任划分的规则不同

若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只需证明事故系工作期间发生或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即可向雇主主张赔偿,无需证明雇主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即使事故系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或第三人侵权造成,雇主均应对劳动者受到的身体伤害足额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雇主只需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假如本案中,原告柴某在工作时使用危险方法卸载钢带,最终酿成事故导致其受伤,若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论被告金昌龙某彩钢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必须足额对原告进行赔偿;若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则被告金昌龙某彩钢公司只需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可不赔偿。

3.赔偿标准不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做出了工伤认定,那么劳动者可以请求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各项损失,如果雇主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各项赔偿金额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雇主没有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雇主不仅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自掏腰包赔偿劳动者的各项损失之外,还会面临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罚。另外,如果工伤系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可以请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同时兼得人社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侵权人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那么劳动者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标准请求雇主赔偿损失。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要远高于劳务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因工受伤索赔的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是争议的核心焦点,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呢?

1. 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有权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由于前文所述劳动纠纷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最常见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机构,若劳动者对仲裁委做出裁决不服,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和诉求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而人社部门只有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才有职权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综上,这三类主体均有权对劳动关系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

2. 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如果雇主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且与劳动者签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然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也不会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往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那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做出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规定就是司法机关和仲裁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总结为“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举个例子,假如本案中,被告金昌龙某彩钢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被告公司要求原告柴某必须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执行指定工作任务,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定时定量领取工资;而且原告执行的工作任务——卸载钢带属于被告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那么裁判者就会认为原告受被告支配,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假如被告公司并不要求原告柴某必须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执行指定工作任务,原告柴某也不必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只需要在一定期间内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并领取报酬,这种情况下,裁判者就会认为原告并不受被告支配,双方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不宜认定劳动关系。

三、意义何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因工受伤时处在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不论是救济程序上还是实体权力上都要优于劳务关系,在我国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其次,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创造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只有坚持“按劳分配”基本分配原则,保证劳动者“劳有所获”的天然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持续发展;最后,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劳动强度远大于传统农业社会,在传统农业社会,劳动的形式以务农为主,农民每天在田地里劳动10个小时以上也不会养成严重的职业病,大多数人即使年龄超过60岁也依然可以参加劳动;但在现代工业社会,劳动的形式以务工为主,工人每天要在工厂连续高强度工作8小时以上,加之城市和工厂远比乡村严重的污染,职业病得以大面积地在现代社会出现,多数工人超过60岁则无法进入工厂上班,继而面临失业和疾病的困扰。所以现代国家才会出台各种法律去规制工厂的用工行为,包括设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退休年龄从而防止工厂肆意压榨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劳动者的医疗、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司法工作者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