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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
来源: 作者:杜晓君 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366次

一、违法建筑包括: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不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

(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认定及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1、立案审查

    执法机关自己发现有违法建筑事实或接到对违法建筑举报、投诉的,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立案进行查处。

2、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房屋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和询问时,执法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如位置、面积、结构等信息,并制作笔录。

若调查时,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而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笔录制作好,在确认笔录内容时,要仔细确认笔录是否正确、完整,如有异议,当事人要及时要求改正或拒绝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55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依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由当事人申请后,执法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执法工作人员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交证据;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对处罚提出意见,且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62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64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4、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会后,执法机关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罚的,应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履行时间,保障其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法》第59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履行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对于超过改正期限或拆除期限,当事人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其履行相应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7、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执法机关应当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发布并张贴相关公告,达到最后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及向周边邻居广而告之的目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8、强制拆除

(1)有权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无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