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发展依靠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靠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市场中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常常会有分公司侵权但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时候公司该如何承担其中的责任便成了问题。经常有人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有人说“分公司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有人问“分公司欠钱欠税,能否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
所以,企业法人(某某公司)到底是否应该为企业法人分公司(某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相信看完下面这些案例,您会找到答案。
一、分公司侵权总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以案例为引,分情况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18号民事裁定书]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关于万特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应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二)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1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追究江林建设公司的民事任。
……
第三,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虽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为案涉借款与资兴浦发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可以认为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具有一定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任。
(三)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第二,关于恒丰银行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并可以其管理的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本案中,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并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如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的,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财产不足的,可以在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环城农商行虽将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并无证据证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民事责任,故其关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恒丰银行的相关责任可在执行程序解决。《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财产确实不足以承担其责任的,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上述三个案例都是最高院审理的案例,虽然是引用了相同的法律文件,但对于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却有不同的观点与处理结果。
(四)不承担责任
只在学理界存在,尚未查到相关判例(有二审法院判决总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最终被最高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1号判决书]
1、2012年10月30日,江林建设公司与资兴公司签署《棚户区改造施工合同》。同日,江林建设公司和陈某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约定江林建设公司成立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陈某为负责人。江林建设公司授权陈某以分公司名义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2013年1月23日,江林建设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分公司向浦发银行融资2000万元;同意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分公司在资兴浦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在资兴浦发银行的借款;同意分公司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分公司在资兴浦发银行的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2013年1月24日,资兴公司与分公司、浦发银行、金塑管业公司、何某、易某及江林建设公司签订《五方协议》:资兴公司承诺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分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的账户;分公司同意浦发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未经浦发银行同意分公司不得动用;浦发银行承诺工程款打入约定账户后,放弃向资兴公司和江林建设公司追索分公司欠款本息的责任,仅能向分公司主张。
4、2013年1月24日,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1700万元,于25日放款。同日,双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5、借款到期后, 2014年7月25日双方签署《展期协议》。资兴焦电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该笔17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江林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资兴焦电公司为展期提供担保,如担保物被资兴浦发银行或法院处置,资兴焦电公司则放弃对江林建设公司的追偿权。
6、一审:原告浦发银行起诉被告江林建设公司、分公司、资兴公司、资兴焦电公司,请求偿还欠款。郴州市中院判决分公司应偿还欠款,资兴焦电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二审:资兴焦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江林建设公司、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债务。湖南省高院认为分公司是经依法设立的民事主体,江林建设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最高院再审:资兴焦电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江林建设公司为“其他组织”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偿债能力,故江林建设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二、公司能否注销分公司?
在实践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状况,比如分公司常年处于失控状态,公司无法监管使其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比如分公司不按约定接受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分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已无法知悉、分公司拒绝与公司保持正常的联系交流等,导致公司被牵扯进不必要的诉讼和麻烦中,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来说,分公司已完全没有了继续存在的必要,那公司能否强制注销了分公司呢?
(一)总公司是否有权强制注销分公司?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1、总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分公司(内容就是注销分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2、注销税控盘;
3、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分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公司注销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依照《公司法》,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议。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所说的“税务系统中好象还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1、(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5)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2)计算机代码章;(3)税务登记表;(4)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且贴足印花);(5) 公司成立至今的近三年的凭证、报表、缴税缴款书和账目等财务资料;(6)已申请的用完的或未用完的国、地税发票(未申请过不用提供);(7)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8)注销报告;(9)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3、公示或登报公告(小微企业在工商网站做公示,非小微企业登报做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再次到工商局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3)公司股东会决议;(4)公司清算报告;(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6)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注销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
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五)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市场主体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七)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在注销后如果出现遗留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注:《公司法》没有规定分公司注销时是否必须清算,《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注销分公司时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清算,也可以不进行清算,无论是否清算,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公司都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