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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子女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予
来源: 作者:杜应霞 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257次
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帮忙出资部分购房款,后婚姻出现变故,父母出资部分如何进行认定。

案例

2019年10月,徐忠瑶和四郎彭错夫妻以在道孚县买房无法支付96020元首付款为由向原告四郎扎西借款,当时原告也没有那么多钱,就由原告女儿找朋友格西旺吉借款100000元汇入原告银行卡内,之后按照二被告的要求直接汇入二被告所购房的开发商四川鑫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后,原告四郎扎西凑钱向女儿借款方归还本息101800元。后二被告感情不合离婚,在办理离婚时,私自以原告赠予为由签订离婚协议,并在丹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四郎扎西知晓后,要求二被告归还所借款无果,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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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认为其身处农村,亳无经济收入,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儿媳购房急需首付款,原告及其女儿四处想办法借款为被告付购房首付款,二被告在解除婚约时,以原告代被告所付的款项以赠予为由,不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且二被告将房产约定由被告徐忠瑶所有。二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严重损害第三方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履行所借本金及由此代为归还的本息共计10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予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予性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及离婚背景,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借款或者赠予的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无法得出本案系赠予大额财产的判断,当前社会上虽有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的现象,但不能将此行为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抚养义务,并没有继续提供供养子女的义务。而且父母并无对成年子女有购房的义务,若子女买房是父母一方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予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笔者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此时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并非其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原告基于血缘亲情为两被告购房所出资的款项实为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给予的扶持,不能当然理解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或父母养育义务的延伸。故在原告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予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宜认定该出资款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在于帮助两被告改善生活,两被告理应承担偿还义务。
现如今城市购房成本较高,子女参加工作不久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为常事,父母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子女渡过困难期,改善生活,不能将其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予。作为子女,对于确属借款的,理应负有偿还义务,以保障父母自身权益,避免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