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李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无业。2016年3月张某登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乐便利店的个体工商户,做起了小本生意,便利店主要由张某经营,空闲时李某也会去店里帮忙。为了扩大便利店的经营,2016年10月张某向好友王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后因经营不善便利店于2018年6月关闭。债务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剩余借款一直未能偿还。2018年11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为了索要剩余借款,2018年12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李某连带清偿。庭审中,李某辩称该笔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借款一事其从未知晓,既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事后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也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10万元的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基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张某为了扩大便利店的经营而向王某借款,其借款目的既是为了共同生活,又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剩余的5万元借款应由张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