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在诉讼类案件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什么是欺诈性抚养呢?一般认为,欺诈性抚养是指欺诈方对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受欺诈方被蒙骗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纠纷。
案例:
2010年5月20日,张某和刘某在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张小某。2019年4月1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自行抚养张小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2月18日,张某自行委托某医院研究中心对其与张小某是否有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23年3月19日,经某医院研究中心鉴定:张某并非张小某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张小某与张某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张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不是张小某的父亲,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共同抚养张小某多年,离婚后自己又独自抚养张小某四年。刘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张小某由刘某自行抚养;刘某返还张某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19年4月1日的抚养费45000元(夫妻各承担一半),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张小某抚养费42000元;鉴定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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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根据《民法典》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向刘某所主张的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哪些法律依据?(一)关于抚养费返还;《民法典》并未对欺诈性抚养进行专门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答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进一步研究未作明确答复。至于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育费是否返还,笔者认为适用侵权行为更为恰当。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欺诈性抚养正好满足了侵权行为的上述四要件。本案中,张某由于受欺诈而履行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抚养张小某支付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其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故可依法向刘某主张该笔费用。(二)关于精神抚慰金;因为欺诈性抚养纠纷侵害的客体是民事权益,造成的后果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张某误以为张小某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而支付费用,倾注感情,最终得知真相,遭受的不仅是财产损失,还包括较大的心里痛苦。该欺诈行为侵害了被欺诈人的知情权、配偶权、名誉权,生育权、人格尊严等相关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因此,被欺诈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张某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法理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