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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刑事责任规制思考
来源: 作者:丁亚周 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378次

摘 要: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本是民事侵权责任,近年来报道高处抛落物品坠落物品致人损害乃至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居高不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外,首次明确用刑罚手段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将高空抛物纳入犯罪领域。此《意见》的出台,回应了人们对于此类案件的忧虑关切,但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规制,在立法和司法执法过程中还是应当慎重对待。

关键词: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刑事责任

城市的现代化快速发展及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使人均住房及工作面积日渐紧张,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建设高层建筑解决了这一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另一个更为危险的问题开始滋长频发,就是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是指从高层建筑物中人为抛掷投掷、自行脱落或自行坠落之物导致对地面的人或者物造成伤害损坏的案件。

一、《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刑事责任的确立

(一)总体规定层次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意见》,共计十六条,从四个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处理解决加以规范。加强从源头高效预防,到将其纳入刑事规范领域依法惩治,再到妥善审理公正司法解决民事案件,最后注重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整个《意见》从行政预防监督管理到明确刑事责任再到民事审理细化,最后到坚持多种举措并用,在程序内容上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逻辑闭合圆环,全方位规制了社会大众密切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治理方式和方向。该《意见》让不少人拍手叫好,认为该举措可有效解决高空抛坠物伤人等问题,守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二)刑事责任的规制

    《意见》的第二个方面是这次规定的重点,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部分内容规定了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具体规则。共有四条规定,第一条是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也就是此次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入刑的现实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则具体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意见》虽然认为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严重,但并没有将其单立名目,而是认为应当视其情节和后果将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并且还规定了五款从重处罚情节,且规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二、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启示

(一)案件认定依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二)案件反映问题1.立案方向的趋刑事化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意见》之后,8月1日发生的上海市高空抛物案在此后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由审判事实理由可以看出,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严重的财产损失后果,却被定以在刑法罪名位阶中较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获刑并且不得缓刑。如果没有《意见》出台,这起案件最终可能是以民事赔偿案发小区被损坏车辆的结果告终,这其中的差别是不是过于悬殊呢?不禁想到以后再发生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重心偏向是否会更加趋向于立案为刑事案件,使得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规制被滥用,与民事案件的界限模糊不清呢?

2.定罪量刑裁量处境尴尬

蒋某一审判决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一年有期徒刑并且不得缓刑。这样的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却并不够清晰和明确。很明显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依据是最新发布的《意见》中的第五条,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尴尬的是,该《意见》并不是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裁判的依据似乎级别不够。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当中位列第二章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将高空抛物的行为纳入该罪本身是否欠缺行为与性质的匹配性。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是否也过于严苛。再看蒋某被判处的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且不得缓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应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因蒋某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所裁量得出的刑罚与本身罪名的严重程度也不太相符。且因为严重罪名的缘故,蒋某所面临的法定刑相对其他犯罪而言本身就要高,即使是初犯偶犯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从宽待遇。

3.增加司法成本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本身为治安管理案件或民事案件,《意见》将其纳入刑事管理体系之后,部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将转化为刑事案件,将由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调查,检察院根据侦查掌握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变相地将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增加了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量。刑事审判程序较民事审判程序也更为复杂,审理期限更长。如此看来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也增加了司法的成本。

三、高空抛物、坠物由民入刑完善途径

(一)立法层面

1.夯实法理基础

首先应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是否有入刑的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法理根据是什么。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高空抛物、坠物入刑才不是解燃眉之急的紧急措施,进入刑法规范才能够名正言顺。应当讨论明确这些理论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指导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目标的道路上奋进一步。

2.明确刑事立法

中国法学会在8月23日召开了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会议建议将“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将其明确作为刑事犯罪刑罚处罚,并且进一步细化明确抛掷物品的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笔者同意会议建议。《意见》虽然对准确认定高空抛物、坠物犯罪的标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还有诸如多次实施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泛化,且在没有规定在刑法修正案等刑事法律中时,其效力与位阶易受到质疑,也更容易与其他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明确刑事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二)司法层面

第一应当注重高空抛物、坠物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衔接。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纳入刑事处罚领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应该受到刑罚处罚,都是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区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防止国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预防出现公权力过度延伸侵犯公民私权利的现象。第二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合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抛掷物和坠落物就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抛掷物致人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肯定为直接行为人;而放置物坠落物等致人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除了物品所有人之外,它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适用的法律肯定不尽相同。具体的法律规范还需要完善,在司法过程中法院也要妥善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案件。

(三)融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意见》提出应当注重多元化预防、解决高空抛物、坠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处理纳入到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笔者认为,高空抛物、坠物刑事案件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以达到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刑事手段更多起到威慑作用,不应过多适用以免导致滥用。 

结语

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归入刑事规制范围,明确了此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立法司法等问题上我们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使法律规范理论依据扎实,司法实践公平公正,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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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韶琦.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的审视[J].法治社会,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