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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黄谣”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 作者:闫晟喆 时间:2023-03-24
浏览次数:426次

2023年3月,苏州大学一男大学生恶意将女同学照片发布于黄色网站,引发广大网友、校方以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3月17日,当事人发文称,高中同学赵某某将自己发布于社交平台的照片ps后,发布在黄色网站上。赵某某还谎称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

3月19日,苏州大学发布通报: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我校高度重视立德树人,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切实维护学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感谢广大网友对我校的关心关注!

 

近年来,“造黄谣”事件在网络平台上不断出现,造谣者在网络平台这类公共场所(在审判实践中,将具有公共性,对公众开放的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了诸多伤害,部分受害者甚至因此长期遭受骚扰与网暴,最终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根据民事相关规定,“造黄谣”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与肖像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从行政处罚方面讲,“造黄谣”或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谣言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事相关规定,歪曲他人形象,传播淫秽信息此类的“造黄谣”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若将伪造的淫秽图片或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以牟利为目的,造谣者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前,利用网络新技术造黄谣案件有造谣成本低、对受害人身心伤害大、对造谣者的追责难、事后消除不良影响的难度大等特点。造谣者在网络平台上肆意散布谣言,利用网络特性快速传播,不明真相的群众也对无法辨别真假的信息进行传播,最终使受害人身心遭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而造谣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持续一段时间不会很快消除,且最后大多数造谣者仅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拘十天,与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相比,造谣者受到的惩罚无论是时间长度还是影响深度都显得比较轻微,并且绝大多数造谣者并没有清楚的意识到其行为有多么恶劣,对受害者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同时,部分受害者缺乏被造谣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造谣者追责的意识,在周围人“息事宁人”的劝说下,不再追究造谣者责任,使其越发肆意妄为。

 

当被一些人“造黄谣”时,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固定、保留好对方“造黄谣”的证据,尽快联系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证据要求其采取措施阻止造谣事件进一步的传播和恶化下去,并同公安机关、网络平台确定造谣者的真实身份,要求造谣者停止其行为,后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造谣者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造谣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逐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氛围,也希望有关的规定可以越来越完善,可以减轻当事人受到的伤害,也可以震慑“好事群众”不要将网络平台当法外之地,让“造黄谣”类事件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