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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关系 一字之差差别很大
来源: 作者:丁亚周、张娟娟 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260次

近年来,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当事人往往分不清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造成看似“有理的申诉”,最终却输掉了官司。追溯本源,大多源于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身概念含糊不清,以至于从用工开始时,就没有分清楚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以下,就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一总结。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条规定可知,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和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然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

2.主体之间的性质和关系是不同的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它们之间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人身上的依附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但是劳动合同并不一定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条款,具备核心要素的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由《民法典》规范和调整,其内容可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约定。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且该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的形式。

5.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争议,一般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关系争议中,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务关系中,出现纠纷,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的予以解决。

6.解除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界定

1.劳动关系的界定

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最关键的判断标准就是双方主体之间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形式不仅局限于《劳动合同书》这一种形式。但若双方主体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性;接受管理组织的管理、管理从属性;报酬经济从属性;

2.劳务关系的界定

界定劳务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在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待遇。(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3)可能产生的责任就是侵权和违约。

四、关乎劳动者维权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仍需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5.关于试用期的时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者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其他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试用期,但只能约定缩减试用期,不能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