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是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承诺不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司法机关有条件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措施。
一、取保候审申请主体、时间。
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实务中,以近亲属和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居多。取保候审作为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而且适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换句话说,取保候审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与此相应,申请取保候审也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刑事案件来说,取保候审提出的时间越早,越有利犯罪嫌疑人实现不予羁押的目标。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概率会相对比较高。
因此,在侦查阶段委托专业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非常重要。
二、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相对比较合适的时机。
第一次: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三或者第四天,或者二十天左右。
依据《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因此,第一次时机的出现,一般在拘留后的第三或者第四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在二十天左右。但是,司法实务中, 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时长为30天(个案存在不同的差异),之后会移送检察院进行最长为7天的逮捕审查期。这就是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的由来。
为什么不在犯罪嫌人刚被刑事拘留后就申请取保候审呢?因为此时侦查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案件,有关案件事实及证据等情况尚不清晰。如果提出申请过早,初步侦查尚未结束,有可能适得其反。
第二次,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第三天或者第四天。
选择在此时提出申请是因为在案件材料刚移送至检察院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承办检察官极有可能尚未阅览卷宗,一般不会有答复。合适的时机是检察官收到审查逮捕的材料后的第三天或者第四天。此时提交法律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会更加有效和具体,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检察官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案件未被批准逮捕,退回至侦查机关时,一般情形下,侦查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三次,在被逮捕后的半个月至二十天左右。
依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申请中可以根据羁押的必要性展开论述及提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申请被检察院采纳,则检察机关会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也会采纳建议。
三、结论:有效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
1、刑事拘留后的第三或者第四天,或者二十天左右的时间。
2、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的第三日至第四日内。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半个月至二十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