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经亲戚介绍认识,2018年年底双方在白银市平川区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9年4月生育儿子刘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9年7月份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朱某于2019年12月起诉至平川区法院,经平川区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又撤回起诉,后在相处期间矛盾加剧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21年8月再次诉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将独生子朱小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另外要求分割婚后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平川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了传票,但刘某经合法传唤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并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没能做到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及时沟通、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能维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撤诉之后,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表明其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虽然被告消极不出庭,但被告不出庭积极应诉的行为,恰好可以反应其对这段婚姻关系持放任和漠视态度。另外,被告不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更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本案查明情况,如继续维持这场婚姻,势必给双方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失去了婚姻关系存在的意义,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因被告缺席,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难以查清,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
离婚纠纷中常有被告不愿意离婚时,通过失去联系,拒不到庭等方式给法院审判工作制造障碍,让法院无法查明夫妻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企图拖延诉讼已达到法院不准予离婚的目的。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法院判决不离婚的目的主要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具有和好可能性,即前瞻性的预判未来还有和好的,但此时被告消极不应诉的行为恰好可以证明对夫妻感情的漠视和淡然,佐证未来无挽回的可能性。同时作为被告在参加诉讼时本身处于被动地位,被告表达自身诉求及意见,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主要为提交答辩状、证据及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但如果被告缺席则无法行使前述权利,据此应当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在原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充分时,法院可判决离婚。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应当重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应诉答辩,通过庭审表达意见,否则极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